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2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李希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一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丕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13元,减半收取为3806.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余文婷
书记员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