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民终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恒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成县。
上诉人甘肃恒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和上诉人甘肃恒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