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274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52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静
书记员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