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6501号
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仇桥镇集镇中心街第008号。
法定代表人:严希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长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军英,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一层1-3轴、A-D轴,6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莫险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林,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慧,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