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财保46号
申请人: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中心街第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720327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以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交付的)在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的保证金108万元,申请人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以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交付的)在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的保证金108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