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财保45号
保全申请人: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中心街第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720327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保全申请人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保全申请人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员 祝 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