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885号
原告:南京瑞久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新南路15号瓯江大厦10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集镇中心街第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南京瑞久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瑞久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瑞久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瑞久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5.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7815.5元,由原告南京瑞久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