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台市东台镇某某建筑设备经营部、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经营者:窦仁银。
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陈朝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建筑设备经营部支付租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建筑设备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建筑设备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6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9310-1的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4月2日,期限一年),未有可扣划款项;
2、经本院查询,另案扣划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615424.04元,本院已将该款扣划到账。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关联案件,本院已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均无异议并已将该款发放各债权人,本案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建筑设备经营部受偿23202元(含执行费248元)。
3、查明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云A×××**、云A×××**的车辆,(已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上述车辆本院已责令交出,未实际控制。
三、2021年10月14日,本院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代为对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4月11日,因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5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2954元,收取执行费24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615424.04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关联案件,本院已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方当事人,且已根据分配方案将案款发放各债权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23202元(含执行费248元),余款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9310-1的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A×××**、云A×××**、云A×××**的车辆(已责令交出,未实际控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81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吴 奇
审 判 员  黄 颖
审 判 员  王世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远
书 记 员  缪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