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申请强制执行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渝0112行审5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总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B区1幢第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098911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环监罚[2016]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承建的工程未申办《重庆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建筑施工专用)》,使用拖车等强噪声机具进行夜间使用作业。经监测噪音超标,造成噪音污染,且该夜间施工作业时间正发生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情节严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环监罚[2016]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贰拾万元。2016年8月19日,被执行人签收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申请执行人公告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渝环监罚[2016]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作出的渝环监罚[2016]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拾万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