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财保10号

申请人: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鲤鱼山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以芳,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锋,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23房间,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

申请人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 785 497.3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金额为5 785 497.36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 785 497.3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俊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