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1534号 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1栋9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4-1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