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3188号 原告: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大道7#创新园二期20号楼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4-1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在3月及时支付了所欠款项,故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会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皓明绿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