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4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92H6W。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05390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项目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323023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6920396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23)粤0604财保71号】,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1093元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279109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1093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