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民初45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4-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西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499号**2栋2层一区办公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与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西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