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民初45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4-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西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499号**2栋2层一区办公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与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西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