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1984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208号东楚传媒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5361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4-1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32302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7元,财产保全费1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