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1984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208号东楚传媒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5361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4-1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732302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7元,财产保全费1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