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185号之一
原告: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润淮针织纺织产业园座北面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汤顺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成凤,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京都国际七楼。
法定代表人:许青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2022年5月25日,原告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5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16.5元,由原告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雪洁
书记员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