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8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润淮针织纺织产业园座北面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汤顺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成凤,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原宋集县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青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31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5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申请解除查封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