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185号
申请人: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润淮针织纺织产业园座北面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汤顺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成凤,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原宋集县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青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申请人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金额1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江苏硕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