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6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原宋集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青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天晟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九江基40号内编(1)。
经营者:陈杰昌,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保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云贵,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天晟建筑材料经营部、深圳保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