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div>
张家港保税区恒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盈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恒盈公司垫付款1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恒盈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941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0元。
2、2019年5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5月6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9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10月10日,本院委托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向达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10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941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