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恒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苏石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民初7027号之一
原告:江苏淮安苏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纬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0126844A。
法定代表人:蔡广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香,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632612599。
法定代表人:于翰程,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淮安苏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苏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苏石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安苏石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7.5元,由原告江苏淮安苏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雷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人民陪审员  袁梅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