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2民初246号
原告:***,男,1954年3月23曰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浩,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锦州市古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被告:锦州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凌河区中央北街金城丽都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58188970J
法定代表人:付玉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春,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高新区科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0076833311XU
负责人:刘丽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然,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金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北街金城丽都4-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
96944351。
法定代表人:赵国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春,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洪学,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水暖工,住辽宁省凌海市松山镇苗家村395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69
01124218。
原告***与被告锦州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锦州金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吕洪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计1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