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075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4075号之一
原告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镇江远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351元,由原告江苏景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 军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