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38号 原告:江苏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森林绿都小区物业管理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原告江苏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8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承诺过两个月左右就归还。但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金湖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原系该院工作人员,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原系金湖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金湖县人民法院不宜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锐 审判员  王 娟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