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煤集团晟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翼城县万盛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晟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2民初1336号
原告:翼城县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子胜。
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晟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翼城县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晟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翼城县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万***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原告翼城县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续红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