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异69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材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3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铁山小区1-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与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14民初15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1)京0114执2476号]过程中,***建材厂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建材厂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为一人股东,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裁定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建材厂与中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京0114民初1596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1月7日,***建材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京0114执2476号立案执行,现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建材厂另称,追加理由就是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另查,中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31日,***为公司唯一股东。 上述事实,有(2020)京0114民初1596号民事调解书、工商档案材料以及(2021)京0114执2476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审查过程中,根据***的户籍所在地、***建材厂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三大运营商手机号码查询的方式,本院均无法与***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的户籍所在地、***建材厂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三大运营商手机号码查询的方式,本院均无法与***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在不能保障***行使答辩、举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权利并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不宜对其与被执行人中腾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作出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建材厂提出的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