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654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杨林乡南房村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巴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鑫皖广场C1#1**16层1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NMGL6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桥集镇*****组56号。
被告: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铁山小区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2206255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铁山小区1-304室。
被告: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云溪河北路兴源巴黎城1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95647P0U。
负责人:***,职务: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兴源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龙州路777号兴源巴黎城3号楼南侧商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77381905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军立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巴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兴源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巴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兴源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预交17335元,应退回原告173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