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6683号
申请人:天津军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75986058Q),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22062557),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铁山小区1-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86568579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渡假区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350-10室。
法定代表人:**。
天津军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军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579742.14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军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北大资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742.14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