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81民初11927号 原告: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铁山小区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822062557(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巴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鑫皖广场C1#1单元16层1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NMGL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腾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安徽巴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巴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安徽巴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中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安徽中腾公司与***及安徽巴图公司、***2021年10月25日签订的《解除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5日12时许***伙同***来到安徽中腾公司承包的位于胶州市温州路兴源巴黎城15区3号楼施工工地无理取闹,后***独自爬上施工现场的塔吊威胁安徽中腾公司支付工程款,安徽中腾公司为了***的人身安全,在出警公安及办事处负责人员的见证下,被逼无奈与***签订了《解除协议》。次日,安徽中腾公司工作人员***到胶州市公安阜安派出所报案说明***伙同***胁迫他签字盖章的事发经过。2022年3月30日***以《解除协议》为依据起诉安徽中腾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涉案解除协议是安徽中腾公司与***和安徽巴图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主观上没有胁迫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胁迫行为,所以安徽中腾公司主张撤销解除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安徽巴图公司、***未陈述。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安徽中腾公司提交的解除协议复印件一份,(2022)鲁0281民初765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021年7月25日***和***签订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事项,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安徽中腾公司提交的胶州市公安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原件一份,***质证称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院到胶州市公安阜安派出所调取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一致,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25日,甲方安徽巴图公司与乙方***、丙方***、丁方安徽中腾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一份,内容如下: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现因甲方未按《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支付劳务费及材料款的义务,致使乙方蒙受损失。由于甲方严重违约的行为,现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该《劳务施工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二、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并结算确认: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大写:¥3000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履行《劳务施工合同》的各项费用支出、甲方因违约而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乙方解除合同后撤场费用等;三、因丁方明知甲方违法分包与乙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且在乙方实际履行合同后,合同的实际受益方是丁方且丁方对于甲方、乙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及本解除协议所有内容、权利、义务均已知晓并认可认同。因此丁方现自愿为甲方如约履行本协议第二项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作为本解除协议的连带保证人,四、因丙方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及本解除协议,对于合同及本协议内容均知晓并予以认可认同,丙方现自愿为甲方如约履行本协议第二项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作为本解除协议的连带保证人,五、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一式肆份,自四方签字盖章后受法律保护并生效,六、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于2022年3月30日以上述解除协议为依据起诉安徽中腾公司,案号(2022)鲁0281民初7654号,事实与理由为:***承揽了胶州市兴源巴黎城部分施工项目,2021年10月25日,与安徽巴图公司、***、安徽中腾公司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协议,协议签订后对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后***撤诉。安徽中腾公司称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解除协议就是在该次诉讼过程中获取的,其手中没有原件。 关于本案解除协议签订的经过,通过胶州市公安阜安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详细了解。 2021年10月26日,安徽中腾公司***向胶州市公安阜安派出所报案称其单位被***和***敲乍勒索,还破坏了生产经营。其在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安徽中腾公司于2019年来到胶州负责兴源巴黎城的工程建设,2021年3月10日安徽中腾公司与安徽巴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该公司负责组织工人施工该项目15区三栋楼的土建,安徽巴图公司在安徽中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全部工程转包给***和***施工,因安徽巴图公司该转包行为违法且违反双方合同内容,故安徽中腾公司解除了与安徽巴图公司的合同,并支付安徽巴图公司的所有人工费400多万元,安徽巴图公司退场,这样安徽巴图公司和***、***就发生了纠纷,双方协商未果,自2021年8月份开始,***、***先后三四次组织人员到施工工地扰乱安徽中腾公司的施工,2021年10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有工人发现***爬上15区3号楼的塔吊,以不给钱就跳塔要挟安徽中腾公司,于是就报了警,后来警察、消防、救护车都到了现场,以各种方式与***谈话,***就是不下来,下午四五点的时候,***到了现场,他和***通电话后先是要求安徽中腾公司给他们写一个340万元的欠条,当时因为怕他出事掉下来,也想让他快点下来以便能尽快复工,想把***哄下来,于是就给***、***写了一张“***、***兴源巴黎城十五区项目工程款加退场费共计340万元整”并签名盖章,但他俩电话商议了一下不同意,后来根据***的要求又写了第二张“***、***2021年3月份进入兴源巴黎城十五区项目以安徽巴图公司与安徽中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8月份双方商定工程款加退场费共计340万元整”,并再次签名捺印。这次两人商议后又说不行,需要签一份解除协议,当时已经是深夜,因为怕***在塔吊上出现什么意外,就又按他俩的要求在***找来的律师起草的解除协议上签字盖章,***拿到协议书就离开了,本以为***会像***承诺的那样只要签了协议书就从上面下来,但到了晚上11点56分,***回电话说必须把300万元打到***账户上之后***才下来,因为确实不欠***和***的钱,所以这次没有答应两人的要求。直到做笔录时***还在塔吊上不下来,造成单位停工损失534200元。 在阜安派出所对***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他和***合伙投资干工程,2021年3月10日的时候***出面代表两人和安徽巴图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通过安徽巴图公司转包了安徽中腾公司在兴源巴黎城15区三栋楼的土建工程,合同约定三个月就支付费用,但干了5个多月了安徽巴图公司还没给钱,后来巴图公司只留下工人,不让***和***干这个活了,两人和巴图公司一直矛盾不断,大约到了2021年8月份左右,安徽中腾公司出面,给两人和安徽巴图公司进行调解,调解的大致内容是如果安徽巴图公司不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和***有权利不让他们使用施工现场两人购进的工具,可因为这件事是安徽中腾公司出面调解的,***和***就找安徽中腾公司要工钱,但安徽中腾公司不给,后来***就跟安徽中腾公司说先给三四十万用着,剩余的钱后面说,如果不给钱***就爬塔吊,安徽中腾公司还是没给钱。2021年10月25日中午***就带着水、火腿肠、饼干、手机、充电宝上了塔吊,后来不长时间就看到警察、消防、施工人员到现场给他喊话,期间一直是通过***给***传达塔吊下面的情况,但是***说安徽中腾公司一直没有答应我们的要求,所以***就一直在塔吊上没下来。10月27日凌晨其因为手机没电了,没法和下面联系,他就从塔吊偷摸下来充电完后又爬上塔吊,10月31日凌晨他下了塔吊找水喝的时候被工地工人抓住了交给了警察。对于公安询问的***为什么要用爬塔吊这种行为向安徽中腾公司要钱,***回答:我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引起安徽中腾公司的重视、引起社会的重视,然后政府出面,安徽中腾公司会迫于压力把钱给我。问:你爬上塔吊后向中腾提出了什么要求:答:我让中腾把欠我和***的270多万元都给我,否则我不下来。 2021年10月31日,胶州市公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其行政拘留10天,拘留至2021年11月8日时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另,***曾于2021年8月12日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传唤到公安,在阜安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认可与***系合伙关系,是其安排工人到兴源巴黎城阻碍施工,因为觉得安徽巴图公司和安徽中腾公司霸占了其劳动成果,在工地施工的应该是***一方。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安徽中腾公司以涉案解除协议系受胁迫所签为由主张撤销该解除协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解除协议应否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要件为: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受胁迫方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胁迫而被迫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根据***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其认可爬塔吊的事实,并称该行为就是为了跟安徽中腾公司要钱,即其有胁迫的故意且实施了胁迫行为,胶州市公安的处罚决定证明其胁迫行为本身违法,本案解除协议系***在塔吊上期间安徽中腾公司根据***的意思与***签署,且安徽中腾公司并不认可对***和***负有债务,由此可以认定安徽中腾公司因胁迫而实施了与***签订解除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安徽中腾公司主张撤销涉案解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要件,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安徽巴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签订的解除协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安徽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