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鲁0281行审95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地。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理字[2021]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被执行人安徽中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陈某某*年度工资*元;未支付吴某某*年度工资*元;未支付宋某某*年度工资*元;未支付王某某*年度工资*元;未支付贺某某*年度工资*元;未支付孙某*年度工资*元;未支付王某某*年度工资*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限你单位5日内支付陈某某*年度工资*元;支付吴某某*年度工资*元;支付宋某某*年度工资*元;支付王某某*年度工资*元;支付贺某某*年度工资*元;支付孙某*年度工资*元;支付王某某*年度工资*元。共计*元。2、限你单位5日内加付陈某某*年度赔偿金*元;加付某某*年度赔偿金*元;加付宋某某*年度赔偿金*元;加付王某某*年度赔偿金*元;加付某某*年度赔偿金*元;加付孙某*年度赔偿金*元;加付王某某*年度赔偿金*元。共计*元。3、以上共计*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21]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1年8月3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21]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人社监理字[2021]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