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赵某诉被告晋城市鼎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泽州县周村镇下河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赵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佟某、赵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