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

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2531号之四
原告: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绿景家园小区1号楼2区2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西里村莱青路52号。
负责人:刘红新,总经理。
被告:德州庆翔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尚德幸福花园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原告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德州庆翔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鲁1423民初25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德州庆翔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鲁142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德州庆翔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鲁14民终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德州庆翔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德州庆翔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州庆翔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景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