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

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2531号
申请人: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绿景家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140928193。
法定代表人:李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金龙,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科,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李辉
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西里村莱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214432326。
法定代表人:刘红新
申请人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景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柳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