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25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绿景家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140928193。
法定代表人:李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金龙,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科,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李辉
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西里村莱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214432326。
法定代表人:刘红新
申请人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鲁1423民初2531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景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