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

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与青岛世泰迪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与青岛世泰迪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24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世泰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香美,经理。
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利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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