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91民初1040号
原告德州天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四女寺镇***。
法定代表人朱学远,总经理。
被告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绿景家园小区1号楼2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天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华北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依法查封德州天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