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宝翔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昆山宝翔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思旗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4民初5484号之一
原告:昆山宝翔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108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钱登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冰冰,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思旗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宝翔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翔园林市政公司)与被告南京思旗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旗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宝翔园林市政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江苏中级工程师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款项18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4日,原告的股东俞树人前往南京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具备办理江苏省中级工程师的能力,遂经电话请示后于2015年10月14日与被告签订了《江苏省中级工程师协议》,并先后向被告支付了款项159000元和24000元。但是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未对原告进行任何培训也未履行合同事项,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了解,被告并无资格进行培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私刻国家印章罪,故被告履约并无可能性,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查明,原告宝翔园林市政公司与被告思旗建公司(乙方)于2015年10月签订《江苏省中级工程师协议》,分别约定乙方帮甲方代评江苏省中级工程师27本,应当支付费用162000元。其中,半数款项在报名时支付,剩余款项于“拿到证书后在证书所在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后五日内付清”。合同约定:甲方需提供学历、身份证、照片,且确保自己的学历是真实有效的,如乙方未帮甲方成功办理江苏省中级工程师证书或者此证书在当地建委验证未通过,则乙方无条件全额退还甲方已交费用。后原告口头要求调整办证数量,金额为366000元。其后,原告宝翔园林市政公司向被告思旗建公司支付183000元。
2016年9月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思旗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本院做出(2016)苏0104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该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有:***等人注册成立思旗建公司,思旗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以代评职称为名买卖伪造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至案发,思旗建公司已经办理了多本伪造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本案涉及的46本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并未出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代评职称,然而并未约定培训、考试等事项,明显与合法的教育咨询机构业务特点不符。思旗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利用思旗建公司实施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犯罪行为,与本案民事纠纷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确属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山宝翔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退还原告宝翔园林市政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