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2967号
原告: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凌风山庄 2号楼 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晨,总经理。
被告: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号院 3号楼 1层 110。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原告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