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初310号
原告: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凌风山庄2#楼2#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吴香瑞,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霍翠玲
审 判 员 姚 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