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729号
原告: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凌风山庄2#楼2#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晨,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吴香瑞,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先发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协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安徽先发公司诉称,要求:1、确认安徽先发公司与东方协和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牛膝糖肽项目中试楼第5项(东方协和公司二期项目)、新药展厅及多功能厅等2项(东方协和公司二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2、东方协和公司向安徽先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东方协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6日,安徽先发公司与东方协和公司签订《牛膝糖肽项目中试楼第5项(东方协和公司二期项目)、新药展厅及多功能厅等2项(东方协和公司二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内约定东方协和公司为发包人,安徽先发公司为承包人,东方协和公司将合同内工程发包给安徽先发公司。工程地点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31#街区31M6地块(同M84地块、同济北路24号),工程承包范围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及采暖、消防通风、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工程、室外工程等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合同工期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签约合同价为389992802.6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2070393.15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59188000元。
合同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6.2约定: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将施工所有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合同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2.3约定: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合同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22.2.1、22.2.3、22.2.4分别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属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合同签订后,安徽先发公司为完成本工程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截止到2019年6月26日东方协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用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安徽先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安徽先发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东方协和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合同解除。现安徽先发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涉案合同标的额达389992802.6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了1亿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珊珊
审 判 员 肖 爽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