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凌风山庄2#楼2#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晨,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环路136号北楼2层。
法定代表人:曹金营。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5036号文书已生效。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3992.525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本案已轮候冻结,保险有现金价值107164.18元,公积金账户有余额3800元,我院已扣划;其名下车牌号×××、×××、×××机动车我院已在京北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持有的北京水清木华道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本案已轮候冻结,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房屋本案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3992.5259万元已执行11.096418万元,尚有3981.42948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文成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