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异211号
申请人:**,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凌风山庄2#楼2#门面。
法定代表人:林善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环路136号北楼2层。
法定代表人:曹金营,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在本院执行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14民初150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14执531号]过程中,**向本院请求变更己方为(2021)京0114执53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所提撤回上述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变更己方为(2021)京0114执53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晶晶
审判员 梁永胜
审判员 王慧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