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366号
申请人: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凌风山庄2#楼2#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晨,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环路136号北楼2层。
法定代表人:曹金营。
被申请人:王香韬,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安徽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发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香韬名下银行存款80 000 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先发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先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香韬名下银行存款80 000 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珑玲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