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与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3863号
申请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白成福,行长。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南充非度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1号天来大酒店10栋9层24-25号。
法定代表人:桑天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二段嘉南国际12栋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程春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仲志,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桑天成,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执行人:周莉华,女,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川1302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强、***、南充非度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仲志、李涛、桑天成、周莉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于2018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强、***、南充非度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仲志、李涛、桑天成、周莉华的银行存款3346253.6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席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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