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合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2169号
原告:南充合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
市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160号2幢1单元3楼2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BMW048T。
法定代表人:田瑞康,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511325197807010717。
被告: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
陵区长城南路二段嘉南国际12栋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11304MA62926531。
法定代表人:程春蕾,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南充合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
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吊篮设备租金12073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
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
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
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
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合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3元(已预交),由原告南充合创建筑机械租
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本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