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96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二段嘉南国际12栋2单元102室。
原告***诉被告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9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 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