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16元,撤诉减半收取13758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湖北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池一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