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681民初9756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人,住***。
被告: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洁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4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原告将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被告公司名下,合同期限一年,2015年10月13日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被告明确告知原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同时,经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查询系统可知,原告方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现仍在被告单位注册,导致原告无法变更注册。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圣洁公司返还属原告***所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1183519)、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1013419)及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
被告圣洁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通过被告公司报名参加了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并通过了考试,获得二级建造师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1183519)、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1013419)注册在被告公司名下,并由被告公司管理使用(包括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2014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合同期限一年,至2015年10月13日期满。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将上述证书返还给原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部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执业资格证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号:浙233131302341,证书编号:1183519)、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1013419)及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并注销在被告处的建造师信息,具体事项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应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