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范定灯,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安街78号1区1栋1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7399840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定灯,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定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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