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友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29号
原告:任淑娥,女,汉族,1941年8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女,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女,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0号中投国际 B座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淑娥、***、**、**与被告***友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淑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友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淑娥、***、**、**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淑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后收取46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年 一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强
打印:*** 校对:张 进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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