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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淑娥,**,***等与***友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29号 原告:任淑娥,女,汉族,1941年8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女,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女,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0号中投国际              B座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淑娥、***、**、**与被告***友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淑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友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淑娥、***、**、**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淑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后收取46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年    一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强       打印:***       校对:张  进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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